实践指导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力量。建设和管理好实践指导教师队伍,提高实践指导教师工作质量,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。为加强实践指导教师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实践指导教师的条件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认定为实践指导教师。
1、具备“双师”素质的教师。
2、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熟练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。
3、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对口的教师。
4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合作企业工程技术、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度较高的能工巧匠。
二、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责
实践指导教师系指从事学院课程实验实训、综合技能训练、认知实习、顶岗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等教学工作的人员。其主要职责是:
1、参与制定本专业实践教学计划,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,承担实验、实训课程,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训练和考核。
2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做好实践教学指导书、参考资料、图纸、器材、仪器等准备。提前到实验实训现场对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安排和落实,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。
3、在实践教学前应组织学生了解实践教学计划,明确实践教学目的和要求,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,布置撰写实践教学报告,介绍实践教学现场简况及实践教学注意事项,宣布有关实践现场保密要求和纪律,组织好学生入厂、热爱劳动、热爱专业等教育,严格要求,严格管理。
4、按照实践教学指导书的要求和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,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操作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培养学生观察问题、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,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。
5、批阅实验、实训、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(论文),评定学生成绩,做好工作总结。
6、密切校企关系,搞好校企协作。
三、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
1、实践指导教师由各系(院)负责聘任、管理和考核;
2、各系(院)应通过得力措施加强实践指导教师的培养,逐步建立起适应专业教学需要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。
四、外聘实践指导教师的聘任、管理和考核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,还应参照《淄博职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五、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